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天送上列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一00年度聲沒字第五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所載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一四六0號編號一至編號五)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天送所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五一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扣案如附表所載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一四六0號編號一至編號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所得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董天送所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五一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於一00年十一月十一日期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五一一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份附卷可憑。而扣案附表所載之物,為被告所有,違法重製盜版光碟所用及所得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一四六0號編號一至編號五)┌──┬──────────┬──────┐│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兵甲龍痕第七、八集母│一片│││帶光碟││├──┼──────────┼──────┤│二│空白光碟│二十片│││││├──┼──────────┼──────┤│三│盜版兵甲龍痕第七、八│二十九片│││集光碟(成品)││├──┼──────────┼──────┤│四│燒錄機│三台│││││├──┼──────────┼──────┤│五│盜版兵甲龍痕第七、八│三片│││集光碟(半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