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66號上訴人 龔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民國105年度訴字第20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