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97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求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
三、陳報己遞狀板橋地院之案件後續進行狀況。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