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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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債權人 賀桂貞 債權人 莊堂駿 債務人 黃許金宝
一、債務人黃許金宝應向債權人賀桂貞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黃許金宝應向債權人莊堂駿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請求撤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