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鄭慈能 債務人 陳政彬
曾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伍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842,604元111年11月8日1.92%自111年12月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41,936元112年2月8日2.04%自112年3月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696,719元111年12月8日1.92%自112年1月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174,175元111年12月8日1.92%自112年1月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