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孫文彬
翁曉君
一、債務人孫文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一)其中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零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孫文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時,由債務人翁曉君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