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鵬雲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鵬 被告 潘佳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饒志民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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