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17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