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甲○○
號8樓丙○○
送達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92,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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