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六號
原告丙○○○
乙○○甲○○送達代收人 蘇繼鴻 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
設法定代理人施清火住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設法定代理人 蘇敏 硬住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