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臺光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