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七六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代收人 蘇志賢 相對人甲○○
戴萬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伍元││├────────┼─────────────┼──────────────┤│第一審送達費│柒佰零叁元│包括送達郵費肆佰伍拾捌元、││││聲請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貳佰元│├────────┼─────────────┼──────────────┤│合計│壹萬陸仟柒佰零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