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武璋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許月馨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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