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七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