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蘇文騫 送達代收人 許富傑 被告 吳孟達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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