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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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訓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訓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訓昌前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
102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訓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其於102年1
2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月
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6年12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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