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274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告 邱于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339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