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274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李伊尊

被告 邱于桐

李雅容李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339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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