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三澤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被告 陳錦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4,
929元(即原告主張應剔除之債權額後,原告於附表一至附表四可得分配之普通債權金額分別為771,834元、774,424元、950,
607元、938,425元,合計3,435,290元,扣除原分配表列載分配金額2,180,361元後,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254,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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