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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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章侃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95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為避免相對人於訴訟過程中將該不動產移轉或為其他
處分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鈞院發
給起訴證明,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註記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藉由將訴
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
避免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
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
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之信託行為侵害聲請人對於
相對人謝章侃之債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
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間就坐落桃園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6、40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之信託行
為及109年2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且相對人
等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9年2月12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情,業經調閱本院110年度桃簡字
第950號卷宗核閱無訛。可見聲請人本件訴訟標的係基於債
權關係而為請求,核非物權關係。至聲請人所請求塗銷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雖為應經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然僅係聲請
人請求之「標的物」,尚非本件訴訟標的本身,而債權之取
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並非依法應登記之權利,核與前開規
定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
規定核發起訴證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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