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裕東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裕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裕東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2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