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號聲請人 劉昕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旻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