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156號債權人臺北縣板橋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清淵 債務人 陳志宏 債務人 陳森元
一、債務人陳志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玖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3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森元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