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9156號債權人臺北縣板橋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連帶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需債務人明示為之或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惟依債權人所提之借據影本記載,債務人乙○○僅係一般保證人且並未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是除債權人請求連帶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