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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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郭美玉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告 洪家安 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莊佩潁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