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張麗卿 被告 顏維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