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進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進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進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本院於103年8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3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