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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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 律師被告 張維岳
張維軒 張慶昌 陳威橡 林作英 盧福壽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