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211號聲請人( 李淑麗李家溱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登記謄本。│├───────────────────────────┤│㈡目前擺攤收入狀況?│├───────────────────────────┤│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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