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黃魏月秋 送達代收人 劉孟錦 律師被告 魏新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3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呈樵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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