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區浩宗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罰金壹萬元」應更正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已記載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法條欄均記載刑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故主文欄所載「罰金壹萬元」顯屬漏植,應更正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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