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提存金所有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09號上訴人宇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隱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中聖 、 廖建興 、 曾擎昕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909號請求確認提存金所有權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