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李旭堂
心債務人 褚明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支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權人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於民國99年4
月17日為基準日承受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分行資產,負債及營業等並獲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98年2月12日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立有易通貸申
請書暨約定書為證,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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