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6號上訴人 李中鄉 上訴人 李瓊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金現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李中鄉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3,350元(1,906.7平方公尺×1,500元×1/3=953,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上訴人李瓊堯之上訴利益為28,601元(1,906.7平方公尺×1,500元×1/100=28,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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