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 鄭亞雲
鄭以東 鄭以弘 鄭以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被告珞誠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懷珞 被告 賴金誠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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