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0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45年1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丁○○為於民國95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790,000元②1,260,000元③2,000,000元,借款期限均為20年,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①95年12月23日②96年2月23日③96年1月23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①2,699,486元②1,232,552元③1,926,09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催告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70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283-3│建│83.63│全部│丙○○、丁○○││││││││││各2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7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50│50│50│31│18│平│鋼筋│20│平│全部│丙○○│││06│勝利里勝華街│康市兵北│鋼筋混凝│.5│.5│.5│.9│3.│方│混凝│.2│方││、 黃盟 ││││17號│段283-3│土造│7│7│7│9│70│公│土造│5│公││仁各2│││││地號│││││││尺│││尺││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