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黃鴻樵 被告 洪宗瓊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指定送達地址)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宗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鴻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