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631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曾麗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