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方慶陽 、林文華、 方老燦 、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折合銀元捌
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肆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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