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苑琦┌──────────────────────────────────────────────────────┐│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穎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貳萬元│0000000│││││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