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9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7月27日起至民國96年7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以及訴外人 吳啟菘 於民國95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約定利息按月息壹分計算,借款期限至民國96年1月24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按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已屆至清償期,仍積欠本金1,000,000元。相對人固具狀表示本金僅剩481,050元,惟此部份涉及實體問題,非本院所得審究,應由兩造另行訴訟確認。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影本1件、借款合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96年度拍字第8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0000-000│建│0│00│72│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89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地││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材料│台│位││├──┼─┼──────┼────┼────┼─┼─┼─┼─┼─┼─┼─┼──┼─┼─┼──┤│001│39│台南市北區公│台南市北│4層樓房│44│44│44│44│44││22│鋼筋│22│平│全部│││47│園路624巷1○○○區○○段│鋼筋混凝│.1│.1│.1│.5│.1││1.│混凝│.2│方│││││號│1163-01│土造│7│7│7│5│7││23│土造│3│公││││││03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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