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曾偉 則被告 曾合成
曾金鳳曾招治 曾方珠 吳高 柳金 郭水郡 曾秀英楊錦綢 王龍珠 曾桂蘭 陳茂森 曾献堂 施麗蘭 錢秋微 施雅珍 施仲仁 施仲典 林麗玉 施信志 施慧君 曾益卿 曾水瀨 許秀子 曾一鳳 曾明俊 曾順陣 林朝在 林合安 曾期文 黃丁陽 黃浚博 曾水旺 曾文水 曾文龍 曾益來 曾興胡 曾海山 曾順勝 曾水訓 王江溪 曾建禎 曾仙昆 曾保信 曾朝興 曾清廣 曾朝全 曾興明 曾正利 曾正耀 曾正易 林泳富 曾龍川 邱建福 邱君主 邱添旺 曾仙枝 曾志加 曾志雄 曾壽南 邱欽海 曾文環 曾錦源 黎氏碧桃 曾興明 曾江 海方 曾美玉 曾建樺 陳進孟 曾清彬 王富美 邱榮華 曾允文 曾閔謙 曾冠贏 陳勵子 曾信閎 劉淑華 張素珍 曾玉葉沈登美 鄭方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應就是否准予分割以及為如何之分割予以裁判,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20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5,205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6,700元×8,920.87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48分之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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