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7號上訴人即原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上訴人即被告 宗太田 訴訟代理人 陳宗富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7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范升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