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陳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偉騰企業社 黃有財 │八德市農會│103年2月5日│38,000元│FA二三六八二五│││1│││││二││├─┼─────────┼─────────┼───────────┼────────┼────────┼──┤│00│ 廖俊杰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3年1月31日│39,400元│IN二七五四七八│││2││分行│││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沈佩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