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80號

原告 張恩菡

被告 李金萍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被告於附表之時、地,擺放含有原告及其女兒照片之看板,並標註「壞人、小偷、知法犯法」等文字公然詆毀原告名譽,致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抗辯:伊擺放疑似原告臉部擷取照片,照片中人面戴口罩,部分五官遭遮蔽,一般人見之並無法得知看板照片的人是原告,伊亦未指名道姓,難認有侵害原告之人格權等語,為此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為鄰居。

㈡被告曾於如附表所示時、地擺放原告及其女兒照片之看板,並標註【壞人、小偷及知法犯法】等字眼(調字卷15-17頁)。又原告曾以附表時、地被告所張貼之看板張貼「知法犯法,仍然再犯」、「撕我物品」、「壞」、「偷摸」、「未經本人許可」等字眼,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為被告不起訴處分(調字卷22頁,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1599號不起訴處分書)。

㈢依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97號(原審111年度簡字第3126號

)刑事判決認定:甲○○因故對乙○○不滿,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111年4月11日12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

○○○街00巷00弄00號住處前之特定鄰居均得共見共聞之護

欄上,張貼內含乙○○之照片(面部部分塗黑)及載有「只

有偷拿、偷摸的本事、無肝、無肺、知法犯法」等足以貶抑

人格與地位等抽象文字之紙張,公然對乙○○予以侮辱。上

開事實,經前開刑事判決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5000元

。復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經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

元本息,均已確定在案。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以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原告主張被告有前開不爭執事項㈡所示之妨害名譽不法行為,須指被告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如未指名道姓時,自須係就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均可得推知之人為之,否則行為人縱使確有妨害名譽之行為,然一般人均不知其所指係何人,對於被害人之名譽自無貶損可言。經查,本院調閱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9號偵警卷內警方蒐證現場照片,被告所張貼之看板內固有張貼「知法犯法,仍然再犯」、「撕我物品」、「壞」、「偷摸」、「未經本人許可」等字眼,然該等看板內之文字並未提及原告之姓名、年籍或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文字,而該等看板雖有張貼疑似原告之頭像擷取照片,然該照片內之人係面戴口罩,部分五官已遭遮蔽,且該照片僅擷取頭部,並非全身照片,是能否據此認觀覽該等看板之一般民眾均可得知看板所指之人即為原告,尚非無疑。從而,被告前述看板縱有誹謗之內容,然一般人綜觀全文,尚難與原告名譽產生連結,自無導致原告名譽貶損之情形,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誹謗罪嫌,亦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難認被告構成不法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名譽受損致生損害,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舉證據,尚難認定被告不法行為致原告名譽受損之情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2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黃稜鈞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1

110年12月2日10時50分

臺南市○區○○○○○00號(至善幼兒園)

2

110年12月2日12時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郭府宮殿)

3

110年12月2日13時41分

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告訴人住處)

4

110年12月8日17時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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