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82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257元,及其中49,494元自民國95年6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