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原告 陳怡豪
陳怡瑋 被告 黃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