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5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張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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