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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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02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柏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柏溢即 林哲頡 於民國93年12月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80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柏溢(原│自民國0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276733│名:林哲頡│08月09日││三五九│││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柏溢(原│自民國09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6733│名:林哲頡│09月08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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