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債權人金子圓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債權人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涵妮前列金子圓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宜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連帶保證法律關係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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