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 陳惠雯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 律師
蔡瑞芳 律師被告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開昌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複代理人 賈鈞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彰言